勞動者要150萬, 為何僅判3萬多? 不簽勞動合同也未支持二倍工資73萬!
2021年9月16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 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33333.3元;2. 在職期間工資差額660285.5 元;3.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 100000元。
2022年3月25日,一審法院判決認為:
關于二倍工資請求。王某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資,本案中用人單位雖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王某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已在錄用通知 書內明確了王某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等勞動合同法定必備條款,并告知王某確認無異議后簽名。王某簽名后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已明確并得到履行。故雙方雖未訂立合同,但王某權益并未因此受到損害,對王某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經濟補償請求。根據王某提交的工資明細看出公司發放工資時間為次月中旬,王某以公司未發放2021年6月工資于2021年7月2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已經發放了6月工資,7月工資亦于2021年8月11日發放, 相較正常發放時間并不存在惡意拖欠工資行為,故對王某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工資差額請求。認定公司應向王某補足工資差額34198.81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王某支付工資差額 34198.81元;二、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2022年8月16日,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