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經濟補償該如何計算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續訂,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何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企業因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