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北京某公司的員工,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請98天的產假,公司批準同意。在產假休到第96天時,徐某又依據當地有關延長生育假的規定向公司申請60天的延長產假,公司不同意,要求徐某按時返崗。
徐某認為自己有權享受延長生育假,因此未返崗。半個月后,公司以徐某曠工多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因此,國家規定的產假與地方規定的延長生育假都是勞動者依法可享受的生育福利。
本案中,徐某生育二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享有延長生育假的法定權利,公司應當批準。公司不批準徐某產假并解除徐某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徐某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