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某公司從事外貿業務員工作。雙方簽訂了一份至2023年10月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員工因個人情況提出辭職,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規定辦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續……員工無論因何種原因離職,均應將因履行職務獲得的所有文件、資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備份)返還公司;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30日內,除非事先經過公司的書面同意,員工不得將上述資料物品帶出辦公場所。
2022年3月16日晚上,小李因個人原因在微信上向主管提出辭職。次日上班后,主管對小李極力挽留,但小李堅持要走。主管無奈,讓小李辦完所有工作交接后再去人事處辦理書面手續。當天下午,小李通過微信自行向主管發送了一個“客戶資料”打包文件,不等主管反饋立即去人事處辦理離職手續。人事處以小李未提前30日申請、工作交接未完成為由不同意辦理,小李遂將一封辭職信留在辦公桌上自行離開。
后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小李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賠償因突然辭職未辦理交接手續造成損失共計6300元。
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小李在離職前后與客戶溝通時存在回復不及時,甚至不回復的現象;客戶投訴反映后,公司臨時讓外貿部主管接手并支付了額外的報酬,同時緊急在各大招聘平臺付款發布招聘廣告。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公司的仲裁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