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3日早上7點多,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鎮衛生院治療,當日轉至市人民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載明,孫大的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認為孫大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二審判決:對于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至醫院救治,當日因心力衰竭死亡,這一過程并非發生在上述條文中界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也不符合該條文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對于上述“視同工傷”而言,如原審判決所述,其已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突破,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于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所以對于本案,孫大的工作崗位是其工作的公司內或者為了完成工作職責而去到的相關工作區域。在崗的前提是先到崗,孫大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醫院,并未到達上述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