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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2013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暨保障金征繳的通告

  市區各用人單位: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第31號令)、《徐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辦法》(市政府第96號令)、《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信息化管理暫行辦法》(蘇殘發〔2012〕49號)和《徐州市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操作辦法》規定,現就2013年度開展市區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年度審核認定(簡稱年審)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審
  
  (一)年審對象(用人單位)
  
  參加年審對象為市區(云龍區、鼓樓區、泉山區、開發區、銅山區、賈汪區)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包括所有已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
  
  (二)年審內容
  
  年審的主要內容是:辦理用人單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核定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計征應繳納保障金的人數。
  
  (三)年審材料
  
  用人單位到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年審時,需攜帶以下材料:
  
  1、《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報表》(一式兩份,用人單位需加蓋單位鮮章)(到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或徐州市殘疾人聯合會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xzcl.gov.cn);
  
  2、機關、團體、事業等單位提供《編制登記手冊》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企業及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提供《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報告書》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
  
  3、用人單位2012年度財務會計憑證中6月份和12月份發放從業人員工資單原件及復印件(加蓋財務鮮章);
  
  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4、用人單位上年度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和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正本及復印件;
  
  5、用人單位與從業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有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提供有關勞務派遣協議;
  
  6、用人單位在2012年度為從業殘疾人員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憑證及復印件;
  
  7、其它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對用人單位提供以上材料不齊或存在問題的,由各年審點工作人員將現場給予用人單位出具就業年審情況一次性告知單,明確告知其限時補辦或糾正。
  
  (四)年審受理責任主體與職責范圍
  
  市殘聯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中央、國家、部委、省直屬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等用人單位和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的年審受理工作。
  
  各區殘聯殘疾人勞動就業服所:負責本區行政轄區內(除市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負責年審對象外)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年審受理工作。
  
  (五)年審時間
  
  省政府第31號令規定,各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審核認定。市區年審時間為:2013年1月28日—6月30日前為責令限期集中年審時間,逾期未參加年審的用人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處理。
  
  (六)市區殘聯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點   

  二、保障金征繳
  
  (一)保障金征繳對象及計算方法
  
  依據省、市政府令規定:經審核認定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或超過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繳納保障金;經審核認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用人單位,應繳納保障金。按照規定比例計算,應當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不到1人的用人單位,可以吸納1名殘疾人就業或者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計算公式為:應繳納保障金=(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5%-上年末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數)×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90%。
  
  單位從業人員:是指在各單位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包括本單位實際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員。
  
  從業殘疾人員: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中央、國家、部委、省直屬的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參照市直用人單位標準執行。
  
  (二)保障金征繳機關與職責范圍
  
  地稅機關代征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為:各類納稅用人單位(納稅人、企業),非稅社會福利機構,中央、國家、部委、省直屬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及各類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財政部門代征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為: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市直(或區直)行政事業、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
  
  (三)征繳時限
  
  地稅機關代征保障金當年按月征繳,由納稅人分月申報繳納;財政部門代征保障金于2013年9月30日前集中征繳。用人單位應主動到指定的代征機關(地稅、財政部門)依法申報繳納保障金。
  
  (四)保障金繳納
  
  1.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經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和在崗的殘疾人職工后,計算應繳納的保障金,向代征機關足額申報繳納。
  
  2.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經當地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后,計算應繳納的保障金,向代征機關足額申報繳納。
  
  3.對逾期不申請辦理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的用人單位,按未安置殘疾人就業計征應繳納保障金。
  
  4.對拒報或虛報用人情況(上年末單位從業人數)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用人單位,將責令其申報或糾正,并重新審核認定及計征應繳納的保障金。
  
  5.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者不足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除限期補繳外,對逾期不繳部分按日加收5‰滯納金。對催繳后仍不繳納保障金的,依據相關法規,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緩繳及減免
  
  對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嚴重資不抵債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繳費單位,需緩繳或者減免保障金的,由單位按規定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地稅機關批準。
  
                                 徐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江蘇徐州地方稅務局
                                   徐州市財政局

                                  2013年1月22日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3-10-1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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