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琳在佳人酒店公司從事領班工作。
2016年9月26日劉嘉琳下班后,與同事王斐搭乘滴滴專車前往同事蔡芹家聚餐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2017年5月26日,人社局做出工傷決定書,認定劉嘉琳2016年9月26日受到的傷害屬于工傷。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人社局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一審法院:劉嘉琳下班前往同事家聚餐,不屬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且只有符合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的才能屬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劉嘉琳系下班后與同事王斐搭乘滴滴車前往另一同事蔡芹家聚餐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前往地點與其經常居住地并非一個方向,故劉嘉琳的受傷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
高院再審:都別折騰了,這種情況絕對不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須是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本案中,劉嘉琳系下班后與同事王斐搭乘滴滴車前往另一同事蔡芹家聚餐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其前往地點與其經常居住地并非一個方向。
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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