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小伙伴也會很好奇,那經濟補償基數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高于社平工資3倍的按3倍計)。這里的工資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計算基數的工資是“應得工資”!皯霉べY”和“應發工資”兩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同一個意思。“應得工資”是從勞動者獲得工資角度表述的,“應發工資”是從用人單位支付工資角度表述的!皯l”對應的是“實發”,“應得”對應的是“實得”。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所以實務中“應發(應得)工資”也稱為稅前工資,“實發(實得)工資”也稱為稅后工資。
由于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費、稅費、其它扣款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扣代繳義務。勞動者的納稅由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金繳納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所扣除的部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稅前的、未扣社保等費用的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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