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羅仁均系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羅仁均在涪陵志大物業公司服務的圓夢園小區上班。
,在興華中路宏富大廈附近有人對一過往行人實施搶劫,羅仁均聽到呼喊聲后立即攔住搶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搶劫的物品,在與搶劫者搏斗的過程中,不慎從22步臺階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臺上受傷。羅仁均于2012年6月12日向被告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涪陵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羅仁均補充了見義勇為相關材料。涪陵區人社局核實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于2012年8月9日作出涪人社傷險認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仁均所受之傷屬于因工受傷。
涪陵志大物業公司認為涪陵區人社局的認定決定適用法律錯誤,羅仁均所受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涪法行初字第00077號行政判決,駁回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涪人社傷險認決字﹝2013﹞52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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