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花為某乳業公司員工,從事車間保潔員工作,上班時間為兩班倒。早班時間為早6:30至下午7:00,中間有早、午飯
時間。晚班時間為下午7:00至次日早6:30,有一小時加餐時間,根據車間時間而定,大概在晚上11:00。
2018年8月22日當日,王小花為夜班,晚23:20分許在單位食堂加餐過后即離廠回家,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其
無事故責任。
王小花丈夫張大偉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不予認定工傷。
二審法院:王小花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下班一般意義上是指,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務,結束每天規定時間的工作,下班后的時間可以由勞動者自由自配。王小花
的工作時間為晚上7:00-次日早上6:30,當晚11:00-12:00不可能為王小花的下班時間,其在加餐時間仍然要受公司管理
。故王小花發生交通事故傷害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應認定為工傷。
高院裁定:本案情況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屬于“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焦點問題為,王小花受傷是否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王小花在晚班工作時間段內未
履行請假手續離開單位返回家中。因仲裁裁決書已經對王小花的上班時間查明并作出認定,該一小時從性質上為單位確
定的加餐時間,屬工作間歇而非下班時間。
張大偉稱王小花回家系看望老人和孩子,亦不符合仲裁裁決對該一小時的性質界定。因此,本案情況既不符合《工傷保
險條例》規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屬于“合理時間內的上下班途中”。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
定。一、二審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