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按照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勞動力市場的運行進行監督和控制,以調節勞動力市場中各方面的關系,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和健康運行。
人社部《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22年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勞動用工管理部門報備勞動用工情況,是勞動用工管理部門規范勞動用工秩序,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勞動用工備案并不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兩者在性質、內容上并不相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系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自2008年實施至今,仍然有不少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致被仲裁或法院裁判支付了二倍工資,實在讓人難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