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奇峰于2020年3月16日入職科盛電力設計公司后,公司于同年3月30日為賴奇峰向當地人社局申辦了勞動用工備案登記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
勞動用工備案載明:賴奇峰的合同起始日期為2020年3月1日,終止日期為2021年2月28日,用工形式為全日制用工,月工資為2500元等。
科盛電力設計公司為賴奇峰繳納了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但一直未與賴奇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賴奇峰于2021年2月5日提出離職
賴奇峰向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科盛電力設計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對仲裁裁決認定的離職時間無異議,予以確認,即賴奇峰與科盛電力設計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科盛電力設計公司未按時足額向賴奇峰發放2020年12月份的工資,也未及時發放2021年1月份的工資,賴奇峰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與勞動用工備案登記在法律依據、包含的內容上均有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勞動用工備案登記系用人單位按規定向勞動用工管理部門申報勞動用工的情況。
本案中,處于優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未提供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科盛電力設計公司支付賴奇峰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差額4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