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以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為前提,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首先應明確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地(參考企業登記資料及用工管理勞動部門),再按以下程序進行工傷認定:
一、報告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個工作日,電話通知或書面報告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提出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書面的工傷認定申請以及工傷認定所需材料,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其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審查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工傷認定所需材料齊備合格后受理或發出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
四、取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工傷取證、事實核實。
五、作出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至60天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六、送達簽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其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