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單位按最低基數給員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這5個社保繳納的誤區,企業也要注意啦~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籍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繳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實務中,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誤區四: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誤區五:工資必須與社保一致嗎?
不一定,要看情況。以下兩種可能會出現,工資和社保不一致的情況。
第一種,李四在深圳總部簽訂勞動合同,后因李四是深戶,要求社保繳納在深圳,后面被總部派去上海公司任職,上海公司負責支付并承擔工資薪金代扣代繳社保、承擔社保費。那么李四就會出現工資社保繳納不一致的情況。
第二種,新員工入職公司工資4000,三月后漲薪工資變為6000,但社保基數仍按照原基數繳納,這種情況也會出現工資社保不一致。
明年申報自然基數就上去了,這只是時間滯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