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評定為工傷后,社保部門將工傷保險待遇撥付給用人單位。而用人單位卻以職工給單位造成損失未賠償為由私自扣押。用人單位的做法合法嗎?工傷保險待遇能否抵扣職工給單位造成的損失?
2015年12月26日,陳某與某公司簽訂用工協(xié)議一份,該協(xié)議并無用工期限約定。2017年,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為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工作期間,某公司為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
2019年1月18日,陳某在開車運輸貨物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當年4月,陳某被認定為工傷,并被評定為傷殘十級。2019年12月20日,陳某申請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guān)系。2021年2月24日,當?shù)厝松绮块T核定,社保機構(gòu)應(yīng)支付陳某工傷待遇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400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47755.36元、勞動能力鑒定費600元等合計77755.36元,并將上述錢款撥付給某公司。然而,該公司卻以陳某造成其公司損失未賠償為由,私自扣押了陳某應(yīng)得的工傷待遇。陳某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費。勞動仲裁委支持了陳某的仲裁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工傷待遇是職工因工受傷后依法享有的待遇,其具有專屬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quán)據(jù)為己有。故某公司應(yīng)立即將收到的上述工傷待遇給付陳某。陳某如果造成了公司的貨物損失,公司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但無權(quán)自行抵扣此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