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某于2019年3月入職某演藝公司擔任主播職務,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書面勞動合同。
2021年2月,演藝公司告知種某雙方勞動合同即將期限屆滿,決定不再與其續簽,種某未提出異議。2021年3月,演藝公司與種某終止了勞動合同。
不久,種某訴至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稱已診斷懷孕,懷孕時間為在職期間,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辯稱之前并不知道種某懷孕的相關情況,對此公司予以拒絕。
公司與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女職工診斷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懷孕的,應充分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若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未將懷孕事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亦未提出異議,即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不應視為其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但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說明是否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知情為前提,而是基于女職工的懷孕事實。
綜上,對于用人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終止已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雖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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