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
用人單位由于訂單突然增加,按照原有工作安排將無法按時完成訂單,遂要求勞動者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部分勞動者接受了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有一些勞動者因為家庭等原因無法完全接受用人單位的要求,從而影響了生產進度,用人單位擬對這些職工進行處罰。請問,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要求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不接受加班要求,用人單位能否處罰?--江蘇讀者 蘇先生
蘇先生: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休息權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勞動法》通過規定嚴格的工時制度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無論是根據勞動法理論,還是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均不能強制勞動者加班。事實上,即便勞動者同意加班,如果超過了法定時間則屬于用人單位違法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勞動者不同意加班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處罰,屬于間接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的拒絕行為具有合法性,用人單位進行處罰沒有法律依據,實際是對勞動者的合法行為進行處罰,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