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某建筑公司為職工孫某投保了團體意外險,但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后來,孫某在工作中被掉落的鋼架砸中,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某親屬遂要求建筑公司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建筑公司稱孫某親屬因公司投保的團體意外險而獲賠20萬元,應在公司應付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孫某親屬認為團體意外險的受益人為孫某,所獲賠款與公司無關。
Q
本期問題
公司投保的團體意外險能否抵扣工傷賠償款?
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系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系倡導性要求。為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是為了在危害發生時為職工提供更多的保障,此舉并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人身保險,受益人須為該職工或其近親屬。如果因投保團體意外險而獲得的賠款可以抵扣用人單位應付的工傷賠償,實際上用人單位成為了團體意外險的受益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不符,也違背了為職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的目的,因此不能抵扣。
若用人單位想通過投保降低用工風險,應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此舉既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能夠減少用人單位因職工工傷所應支付的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