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07年3月入職天津某電器公司,系該公司空調部營業員。 2014年10月22日至2015年4月間,周某向公司提供其購買的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和相關病歷請病假,病假期間公司發放了病假工資3282.96元,繳納社保費、公積金共12459.8元,合計15742.76元。 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鑒定,涉案的26張診斷證明書中“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建議休息專用章”印文與原單位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2016年6月17日因涉嫌詐騙罪周某被天津市公安局南開分局取保候審 。 2016年9月23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書,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在無法從正規渠道取得醫院的休假建議的情況下,從不法人員處購買病歷記錄及診斷證明書提供給供職單位,意在使供職單位相信其患病須休假的事實,其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其在長期不到崗工作的情況下,提供虛假的病例和診斷證明書,虛構自己因病須休假的事實以騙公司繼續向其發放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司錢款共計15000余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周某在案發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自行,當庭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將所獲贓款全部退賠被害單位,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法院綜合考慮全案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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