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下班時間,職工許某就去超市購物,不料被汽車撞傷,該事故是否屬工傷?近日,法院審結這起用人單位狀告人社局要求撤銷其作出的工傷認定的訴訟,依法駁回了單位的訴訟請求。
許某在合肥市蜀山區某包裝公司上班,其下班時間為晚8點。2016年7月29日晚7點20分左右,干完活的許某和工友提前下班,準備一起到超市買點東西。當許某騎著摩托車載著工友即將到超市時,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事故導致許某和工友雙雙受傷。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許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包裝公司蓋章確認的申請書,認定許某為工傷。由于包裝公司未為許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意味著包裝公司要承擔許某的相關工傷賠償。2017年4月,包裝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對許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這一事實經包裝公司在工傷申請表上蓋章確認,人社局認定許某因工受傷,并無不當。許某擅自提前下班雖然違反了單位的勞動紀律,其性質仍屬于下班。許某駕駛摩托車行駛的路線,盡管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線,但去超市購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線距離在合理范圍內,當理解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包裝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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