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具有其強制性的特點,為員工購買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采取任何手段逃避這個義務都必將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通過勞動合同來約定不為員工購買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依法繳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此項條款是無效的。
二,不為臨時工繳納社會保險
只要不是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三,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也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
風險
一、經濟賠償金
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
二,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的一個法定義務,但有企業公司對這一塊認識不是很深刻,有些為了減少企業運營成本支出,或者員工自己不愿購買社保,就采用私下與員工簽訂所謂的“自愿不辦理社會保險”的協議,希望可以規避處罰,也有員工為了眼前利益,主動配合企業。其實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存在很大的用工隱患不說,企業有可能面臨處罰。對這一點社保局是有明確規定的,無論員工自愿還是“被自愿”,均屬無效協議,該協議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協議。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與員工的一個私下協議來豁免企業的法律責任,凡是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其實企業節約用工成本的方法還是有很多的,未必需要鋌而走險,首先不管員工愿意不愿意,需要上社保是必須的。但是很多城市的社保費居高不下,對于一些企業效益一般,而員工又很多的單位來說確實存在不小的壓力,其實可以通過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提供解決方案來解決這一難題,以深圳為例子,很多企業與公司紛紛選擇在深圳投保,為什么?
首先深圳是我國重要經濟特區,生活水平偏高,各方面條件措施完善,在這種前提下,它的社保費規定是多少呢?
最低成本類型:勞務工(66.4元:醫療+工傷+失業);
四險低成本類型:勞務工(402.4:養老+醫療+失業+工傷);
五險低成本類型:住院醫療(436.35: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
駿伯人力資源公司成立近12年來,深得社會各界及客戶的認可,榮獲“中國百強勞務派遣機構”、“廣東省人力資源服務企業AAA信用等級”、“廣東省勞動用工守法優秀企業”等諸多榮譽。歷任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副會長單位等社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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