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例資訊:非全日制用工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小王于2022年2月入職樹葉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2年2月至12月31日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小王擔任鐘點工工作,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4小時,樹葉公司按小時計酬方式支府小王工資,標準為每小時64.81元。
小王稱與樹葉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勞動關系,并提交了賬戸交易明細及微信截圖、宿舍照片加以證明。樹葉公司主張該公司采用簽字的方式確認考勤,并根據出勤時間計算工資;經查,考勤記錄顯示為非全日制用工考勤卡,出勤日期相對應的“單位/小時”一欄均為4(小時),考勤卡底部“個人確認”處均有手書簽名,工資表顯示小王的工資構成是小時工資+考核獎勵,考核獎勵系根據項目盈利情況及工作情況確定;小王認可考勤記錄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
本案爭議焦點為小王與樹葉公司存在全日制勞動關系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
本案中,小王與樹葉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小王簽字確認的非全日制用工考勤卡顯示其每日工作時間為4小時,以及樹葉公司支府小王報酬的計酬標準及結算周期均符合《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要求;且小王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反證其所提主張,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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