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到底有什么區別?
從字面上看,很好理解。
經濟補償金重在“補”,是一種補償金,人道主義味道濃厚。
經濟賠償金重在“賠”,是一種賠償金,懲罰意味明顯強烈。
雖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卻大相徑庭。
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在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或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才需支付。
經濟賠償金是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向勞動者支付的。此違法解除包括解除理由不合法和解除程序不合法。當單位有合法解除
理由時,如解除程序不當,也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兩者在何種情形下適用?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
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具體有: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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