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判決:某技術有限公司光明科技園分公司(下稱X公司)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2160元。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二審爭議焦點為:X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胡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X公司主張胡某在工作中頂撞上級,與上級發生肢體沖突并發生打架事件,X公司以胡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形象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可知,打架事件發生后,雙方已經達成和解,雙方簽字確認的《現場調解書》中明確載明“雙方因工作原因發生爭執,引起打架”“雙方經過檢查,均無明確傷情”“雙方自愿申請放棄進行法醫鑒定,并就此事放棄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在根據現有證據既無法認定胡某系上述打架事件的主要責任方,又無法認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X公司主張胡某的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形象并達到了足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度,缺乏證據支持,X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一審判令X公司應當向胡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提供(社會保險、工資、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勞動糾紛管理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