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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享:公司發出解聘通知后又反悔,員工能否要求賠償?
案情簡介
梁女士2013年與A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2年7月A公司向梁女士提出變崗位由經理工資1.2萬元變更后為副經理工資為8千元。梁女士收到該通知后在《崗位變更協商回執》上簽字回復單位:“不同意”。
2022年8月A公司向梁女士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鑒于您不同意崗位變更的調整,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予以解除。第二天A公司通過內網郵件向梁女士發出郵件稱“《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無公司負責人簽字視為無效文件,現予以撤銷”的通知。
2022年8月梁女士申請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但A公司認為公司已經發出補充通知撤銷之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故不應當支府賠償。
處理結果:勞動仲裁支持了梁女士的仲裁申請。
案例評析
基于勞動合同的“合同”性質來看,解除權系公司單方形成的,權利人意思表示一經送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8月發送的該《通知書》系包含了預告期的解除通知,當該《通知書》送達至梁女士后即發生法律效力。A公司由于梁女士不同意調崗降薪而解除勞動合同,A公司也未能舉證其調整崗位及降低薪酬的制度依據及合理性。
故A公司解除與梁女士之間的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支府梁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