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員工進行培訓提高工作技能,按說應該是公司給員工的福利。但不少職工認為:“部分培訓占用了周末休息時間,是否應該算
加班呢?”
一、公司有無義務組織員工培訓?
1、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
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2、《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
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
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二、員工休息時間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屬于加班嗎?
對于這個問題,要結合以下因素討論:
1.公司是否強制要求參加?
如果培訓非個人自愿性質,屬于公司強制要求參加,或者公司明確說明未參加將進行相應處罰的,應視為具有強制性。因此,建議勞動
者保留好公司組織培訓的通知及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2.是否基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
大多情況下,公司組織培訓都是為了讓員工掌握相關的素質和技能,營造更好的辦公人際氛圍,方便更好地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
多收益。
3.是否在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外進行?
如果公司組織的培訓滿足以上三個因素的要求,那么公司組織的、在工作時間外的培訓實質上是“變相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