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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入職兩家公司,違法嗎?
現行法律規范沒有明確禁止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等規定,都表明職工可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
不過,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時,通常會與員工約定,不允許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該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應聘時,勞動者應當堅持誠信原則,不應隱了瞞在職事實,尤其要注意保守商的業秘的密等義務。用人單位在招錄職工時,應對其是否在職盡到審查義務,否則可能面臨為該重復就職的員工補繳社會保險、連帶賠償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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