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白紙黑字的相關約定雙方就必須遵守,真的是這樣嗎?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任何自愿放棄社保協議以及自愿不繳納社保承諾等均違反法定義務,為無效協議和承諾。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發生工傷自行負責”
不論用人單位有沒有給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確立,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經
認定為工傷的,可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發生工傷自行負責”,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一定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
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職期間不得結婚、生育的時限,這類約定不僅沒有法律依據,也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未達到工作年限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按規定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提前告知期滿后,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時,可協商約定勞動者在職的服務期以及違約金,單位未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時,則服務期以及
違約金無法律效力。
5、達到平均業績才有資格簽合同,該約定無效
公司與杜某約定把完成月銷售量達到員工平均水平作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件,這種先試用后簽約的約定無疑是違法的,且明顯違背
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公司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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