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包括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員工“被迫離職”、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被解雇等情形。
2、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資。
二倍工資爭議,員工只需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單位拿不出勞動合同也不能證明未簽合同責在員工,就會被判定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差
額。
3、違法解除賠償金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金。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當員工不存在這些情形或者用人單位舉證不利,單位解
雇就會被判定為違法解除。
4、加班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屬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以此提出離職,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社保待遇賠償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因無法承擔過高的用工成本,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
如果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導致員工患病后無法報銷醫療費、工傷后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生育后無法領取生育津貼、失業后無法
領取失業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領取養老金,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待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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