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現,1972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為某公司職員。
2015年5月初,王茂現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其公司為其少繳了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公司補繳之前少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2016年5月9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發出《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及74名投訴職工少繳、應補繳公積金等清單。
2016年7月15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以下簡稱繳存決定書),主要內容為:
你單位原職工王茂現向本中心投訴,反映你單位在1999年4月至2008年1月為其少繳、漏繳住房公積金,少繳、漏繳金額共計22044元,其中單位需承擔11022元。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
望你單位接到該通知后,在十個工作日之內為其辦理補繳手續,否則我們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該公司對《繳存決定書》不服,遂訴至法院。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公司為王茂現補繳其在職期間少繳、漏繳的住房公積金。
江蘇高院再審后裁定:該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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