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員工急辭工,能扣一個月工資嗎?
趙六系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因乙方(趙六)在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公司),以趙六日工資為標準,每拖遲一日,趙六應向甲方支府相當于一日工資的賠償金,給公司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后趙六突然辭職,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離職,公司便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扣除了趙六一個月工資。
趙六不服,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將扣除的一個月工資返還給趙六。
公司認為,趙六無視合同約定,突然辭職,公司扣一個月工資合法。
處理結果
經仲裁審理查,支持了員工的請求。
法院認為,勞動者享有自由擇業權,為維護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同時,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勞動者辭職須遵守法定的程序,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以利于用人單位招用新人和調整崗位,避免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趙六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確有不妥之處。但,勞動報酬系勞動者以出賣勞動力而獲得的蕞基本的生活資料,是維持生計之必須,公司在未實際舉證趙六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徑行扣除勞動者之工資報酬,顯系利用強勢地位擅自解釋合同格式條款,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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