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串崗受傷,是工傷嗎?
小郎自2007年進入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形成勞動關系。2008年5月,公司車間主任安排小郎打掃衛生,小郎次日跟在王青青后邊工作觀看學習便于次日上崗。恰遇發生事故小郎為避險,慌亂中從窗戸跳出,經診的斷為雙側跟骨骨折。公司支府了全部費用。
2009年2月,小郎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處理結果:
經法院審理查明,支持了小郎的申請請求。
小郎上班期間的“串崗”行為,應由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調整,但不影響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況且該行為應被認定為企業之安排,也不屬于串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從事工作的場所,例如職工所在的車間,而不是指職工本人具體的工作崗位。職工“串崗”發生安全事故導致傷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即符合上述工傷認定條件,“串崗”與否不影響其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