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五、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參保繳費,此做法不可取。
六、社保是福利待遇,優(yōu)秀員工才能享有
社保并不屬于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所有職工繳納。
七、按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
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的,職工的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但是繳費基數存在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