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即便在試用期,員工也有依法參加社保的權利。
二、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所以勞動者出具的棄繳社保承諾書,無論是否自愿,都是在法律上無效的。
三、人事檔案未轉到單位,不能繳納社保
新員工入職,因人事關系變動,之前的人事檔案可能沒有及時調來,這時有些單位會稱因為沒有檔案無法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不合理的。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可見員工沒轉檔案不能成為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