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找到一份保安工作。在入職的時候,公司人力資源經理告訴我,讓我交納保證金和體檢費共計1000元。我不知道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合法?也不知道自己該不該交這些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確認公司要求應聘者繳納保證金和體檢費的行為屬于違法。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關于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錄用職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招工后不能向職工提供正常工作崗位或不能保障職工其他各項勞動權利的,應依法予以糾正;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因此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