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我進入一家私營印刷廠從事裝訂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前些日子,老板突然被警察帶走,印刷廠也關閉了。我經打聽得知,這家印刷廠未領取印刷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F在,廠里已經人去樓空,但該廠還欠著我和其他工人1個月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據此,你除有權追索1個月的工資外,還有權要求支付給經濟補償,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
至于討薪和索賠的對象,應當選擇該印刷廠的出資人。
關于維權的途徑,應當是先仲裁后訴訟。你可以選擇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勞動仲裁機構確認你與印刷廠之間的勞動合同無效,并提出由出資人支付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損失的請求。如果勞動仲裁機構以該案涉及非法用工為由而不予受理,你應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然后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