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0年4月12日入職,在公司擔任一線操作工,與公司簽訂有2年期的勞動合同。2020年7月25日,我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并確定停工留薪一年。停工留薪一年期滿后,經公司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我的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長。
隨后,公司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對我作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并兩次書面通知我接受勞動能力鑒定。我認為自己仍需治療,就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鑒定,并繼續向公司遞交病假單。2022年4月11日,公司以我的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了雙方的勞動關系。我認為自己是工傷職工,公司終止我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既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其法定義務。
本案中,公司在你的停工留薪期屆滿后申請對你作勞動能力鑒定并書面通知了你,這是依法辦事。而你對勞動能力鑒定拒不配合,以致你是否構成傷殘以及傷殘級別,公司無法確認,責任完全在于你本人,故公司在你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并不構成違法,勞動仲裁機構不會支持你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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