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新員工入職第一年是否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呢? 很多HR在碰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似是而非。 直覺回答:好像可以享受。 然后,過了一會深想:應該是不可以享受吧。 于是,到底是可以享受還是不可以享受呢? 他就懵了。 分析問題:這個問題的實質是帶薪年休假的享受資格是什么? 法條鏈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思考: 如何理解“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或12個月)以上”呢? 是不是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才算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呢? 還是說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可以算是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了? 或者是只要職工以前曾經連續工作滿過12個月就可以了呢? 這個到底應該怎么理解呢? 法條鏈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請示》(滬人社福字[2008]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帶薪年休假的享受條件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這個好理解。 舉個栗子: 小墨大學畢業后進入A公司工作,只要小墨在A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可享有休年休假的資格,這就是“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思考:“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這個又怎么去理解呢? 舉個栗子: 小墨大學畢業后進入A公司工作,工作了近3年(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6月30日,小墨因個人原因辭職。 2016年7月18日,小墨入職了B公司。 那2016年,小墨在B公司還能不能休年休假呢? 這個就是怎么樣去理解在“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 花開三枝,各表一朵: 第一朵:北京的做法。 把“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看成是一個資格條件,只要小墨曾經有過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經歷,她就具備了休年休假的資格。 這種做法,根本就不管什么中斷就業,主要看職工是不是曾經有過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經歷? 有的就可以休,否則不能休,就這么簡單。 小墨在A公司,有過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經歷,所以,小墨在進入B公司的第一年,享有休年休假的資格。 法條鏈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18、“連續工作滿12個月”,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曾經在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工作滿12個月。 勞動者在符合參加工作后曾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條件后,此后年休假時間以當年度在用人單位已工作時間計算。 第二朵:重慶的做法。 前后兩家用人單位,中斷就業的時間不能超過1個月。 這樣,前后兩家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就可以連續計算。 當連續計算,職工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條件的時候,職工就享有休年休假的資格。 比如: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從A公司離職,于2016年7月18日入職B公司。小墨中斷就業的時間沒有超過1個月,小墨在這兩家公司的工作時間就可以連續計算。當連續計算的時候,小墨在進入B公司時,實際上就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因為小墨在A公司就已經工作了三年),所以,小墨進入B公司的當年度就可以休年休假。 但是,如果換個栗子: 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從A公司離職,于2016年8月18日入職B公司,這樣,小墨中斷就業的時間就超過了1個月。小墨在這兩家公司的工作時間就不能連續計算,小墨就要在進入B公司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就是到2017年8月18日,小墨才具備休年休假的資格。 法條鏈接: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辦法》第三條中“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但其中在同一單位或者不同單位間的工作時間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超過的,其連續工作時間重新計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職工才有資格享受年休假。 第三朵:深圳的做法。 前后兩家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能間斷。只要有間斷,即使只斷了一天,也不能認定為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比如: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從A公司離職,于2016年7月18日入職B公司。小墨在前后兩家公司的工作時間有間斷。所以,小墨要在進入B公司一年之后,也就是在2017年7月18日之后,才具備休年休假的資格。 但是,換栗子: 1、小墨于2016年6月30日從A公司離職,同日或次日入職B公司。 2、小墨先入職B公司(2016年6月28日),后從A公司離職(2016年6月30日),有幾天是雙重勞動關系。 這些栗子下,小墨在前后2家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都沒有間斷,前后2家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就可以連續計算。當連續計算的話,小墨進入B公司時,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了,小墨進入B公司的當年度就可以休年休假。 法條鏈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 一百〇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 企業應對: 針對深圳的做法,深圳的企業應如何控制年休假的成本呢? 很簡單,我們人為地制造中斷就業的情況出現就好。 我們讓新員工的入職時間,跟他提供的離職證明的離職時間,有間隔1天以上就可以。 這樣子,新員工進入新公司的當年度,就不可以休年休假,要滿1年后才有休年休假的資格。 小結: 新員工入職第一年是否能休年休假,取決于新員工是否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實務中有三種觀點: 北京的做法:只要曾經有過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可以了。 重慶的做法:進入新公司前的中斷就業時間不能超過一個月就可以了。 深圳的做法:進入新公司前的不能有中斷就業,兩個單位必須無縫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