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下班途中"的權威解釋、答復及指導案例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6.(3)“上下班途中”應當包括職工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于居住地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
裁判摘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應當從有利于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立場出發,作出全面、正確的理解。
“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徑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用人單位無權對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該路徑是否最近,不影響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職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被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以事故發生的地點不在其確定的職工上下班的路線上為由,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工傷認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規工作情況下,應根據工作性質、特點、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及社會情理,結合機動車事故是否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段等因素,綜合判斷事故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發生。結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聽課及中午就餐結束后返校的途中騎摩托車摔傷,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確,應認定為合理時間,而不應僅將11點40分到13點40分之間機械地認定為合理時間。
裁判要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項規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應當理解為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本案被告依第三人的申請,經核實后依法作出屬于工傷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1.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3.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途中。此項為兜底條款。
在上下班時間的認定上,除考慮距離因素外,還應結合路況條件、交通工具的類型和季節氣候的變化、偶然性事件的發生等,作出客觀合理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