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關窗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錢某在一家機械公司從事部件造型工作。2015年8月7日下午5時左右,錢某下班回到與工作廠區僅一墻之隔的家中,在院子里看見公司工作車間的窗戶未關,便站在凳子上關窗。由于用力過猛,造成玻璃窗破損砸下,使其身體多處受傷。事故發生后,錢某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解析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該機械公司認為,錢某是在回家后發生的事故,其家不屬于生產區域,事故也并非在生產工作時間,因此,錢某受傷的事故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現場調查核實取證后認為,錢某在下班后為公司關窗而導致的傷害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當認定其為工傷。
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通常來理解,員工在車間工作結束后關上門窗,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一部分。當天下班,因為員工的疏忽忘記關窗,錢某為了公司安全利益,在下班回到家中即實施關窗的行為,應視為從事收尾性工作。
而對于“工作場所”,不應作狹隘的理解,對此不僅要遵守合法性原則,也要體現其合理性。工作場所是勞動者從事勞動的特定場所,是與勞動者存在直接聯系的區域,也是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勞動者工作而設置的相關設施和處所,如廠區廁所、更衣室、休息室等。為了從實質上反映出工傷保險立法的價值和基本理念,工作場所的范圍應該延伸至與勞動者從事工作有關的不特定區域。該區域與勞動者和單位利益存在直接聯系,該范圍甚至可以擴展到勞動者工作的整個廠區。
本案有其特殊性,錢某下班后雖在自家院內,但關的是公司的窗,已屬于進入了工作場所。因此,他屬于為公司安全利益而受到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認定為工傷的實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