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職工在工作期間向人事行政部經理潑灑尿液,已經對人事行政部經理構成侮辱,屬于嚴重違紀行為,雖然用人單位未能提交相關規章制度,但該職工的違紀行為情節嚴重,其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案例簡介】
范某于2006年6月23日入職某汽配公司,任公司保潔職務,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該汽配公司二樓女廁內向正在入廁的人事行政部經理的頭部及身體上潑灑尿液,并與該經理發生了肢體沖突。
經過調查核實,某汽配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范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范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汽配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結果】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范某在工作期間向人事行政部經理潑灑尿液,已經對人事行政部經理構成侮辱,屬于嚴重違紀行為,雖然汽配公司未能提交相關規章制度,但范某的違紀行為情節嚴重,故裁決駁回了范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請求。
【法律評析】
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須遵守,嚴重違反可解除。
《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中規定,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是對勞動者最基本的要求,即便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未作出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亦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職業道德的,用人單位仍可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解除權。
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盡可能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同時,勞動者亦應遵守基本的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不能以規章制度未規定為由規避用人單位合理合法的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