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未滿一月工傷,未簽訂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嗎?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勞動者因入職未滿一個月發生工傷致使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處于非正常履行狀態,且用人單位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沒有過錯。在勞動者受傷期間,享受停薪留職等工傷待遇,用人單位已盡到誠信義務,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正文
2011年2月17日,被告李某(以下簡稱被告)入職原告某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從事操作工工作;同年3月2日,被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隨即于次日至某醫院住院治療,原告為其支付全部醫療費;同年4月27日,被告出院。此后被告未再提供勞動,雙方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事宜進行協商,但因工資標準產生爭議未能達成一致。其后,被告先后提出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被告屬于工傷并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捌級。2012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被告離職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7500元,北京市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支持被告該項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被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告工作未滿一個月即發生工傷,此后被告住院治療、享受停薪留職等相應工傷待遇,雙方勞動關系并非處于被告提供勞動、原告支付報酬的正常履約狀態,導致雙方未能在一個月內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被告出院后,原告與被告就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事宜進行協商,原告已盡到誠實信用的義務,原告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過錯,故對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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