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根據該條規定,勞動者除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外遭受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需要滿足“在上下班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責任”兩個條件,具體而言:
第一,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5、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非固定居所與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
同時,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勞動者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規定,勞動者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第二,“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的理解。“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關于“非本人主要責任,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而對于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駕駛無牌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導致傷亡的,不屬于認定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