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醫保政策:
一、覆蓋范圍: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在湛江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所屬的在職職工或從業人員、退休人員都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繳費標準。
(一)按“統帳結合”參保繳費: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6.2%繳納,職工個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繳費基數低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二)按“單建統籌”參保繳費: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為基數,按4.8%的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統賬結合”參保的單位,由單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 為基數,按6.2%的標準逐月繳費至規定年限;按“單建統籌”參保的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 為基數,按4.8%的標準逐月繳費至規定年限。
三、繳費年限: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暫定20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20年的,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滿20年的,繼續繳費至20年,但退休后繳費最多不超過10年。
四、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患病就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起付標準:一類醫院、二類醫院和三類醫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500元和800元。
(二)報銷比例:在職人員在一類醫院、二類醫院和三類醫院的報銷比例分別為90%、85%和80%;退休人員的分別為93%、88%和83%。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五、補充醫療保險: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湛江市企事業單位職工大病救助和住院補充保險,大病救助統籌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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