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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于2008年3月1日到沂水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班,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給李先生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今年3月24日,李先生離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后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為其補繳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該公司表示,去年3月5日,李先生書面聲明自愿放棄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權利,公司因此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折算成補貼,隨工資一同發放給了李先生。
仲裁委經審理后認為,李先生雖然作出書面聲明,但根據法律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雙方的義務,是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李先生的書面聲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應為李先生辦理社保手續,補繳社會保險費。如果公司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折算成補貼,隨工資一同發放給了李先生,那么,李先生就應當返還用人單位發放的社會保險費補貼。但是,該公司的工資發放表上并沒有社保補貼記錄,且用人單位也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因此,仲裁委對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予支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仲裁委裁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李先生辦理社保手續,補繳社會保險費。
勞動仲裁部門有關人士表示,不少用人單位為逃避社會保險義務,讓勞動者作出書面承諾,表示自愿放棄辦理社保。殊不知,這種做法屬無效行為,勞動者仍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