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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或者調劑使用。
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實施監督。
草案提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