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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 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國家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的用工行為,規定企業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就需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事關每個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如何更有效的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基礎上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廣州、從化、番禺、佛山、珠海、東莞、深圳等地社保代理,駿伯人事顧問:秋小姐,電話:020-38023786 /1363232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