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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未繳社保,員工辭職能獲得社保待遇賠償嗎?
李某2020年3月入職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一直沒有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2021年5月李某以該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021年6月,李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自己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損失賠償。
公司主張,《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李某屬于主動辭職,無權獲得失業保險待遇,因此也不能主張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損失賠償,公司只有義務支付經濟補償。
處 理 結 果
最終,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并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李某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的相關審核證明中的數額,裁決公司支付相應補償。
案 件 分 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法條,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費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償其未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遭受的損失。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