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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班后聚餐,勸架被打傷屬于工傷嗎?
小張擔任某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的門店經理,日常工作時間為9時至21時。
8月12日晚,小張組織門店員工在店內,使用店中食材及飲料舉行聚餐。期間有兩名員工在聚餐過程中發生爭執,小張在勸駕過程中被酒瓶砸傷面部。
區人社局經調查核實,認為小張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的(一)項之規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的(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從時間上來看,雖然事發時已是下班時間,但小張作為公司的門店經理,為加強團隊建設組織員工聚餐,應視為工作時間的延伸。
從活動內容來看,該次活動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凝聚力而組織的員工聚餐,聚餐的人員均是公司的員工。
從地點上來看,團建聚餐的場地在公司門店內。
在員工發生相關爭執和糾紛后,小張作為門店經理和活動的組織者,其進行勸駕和調解員工之間的糾紛,亦應視為其工作職責和工作內容的延伸。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