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搬遷不安置員工?Fa院:系違法解約
侯某某在湛江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因生產經營問題,某公司將全步設備搬離至三亞,未再在湛江繼續生產經營,亦未對包括侯某某在內的員工進行安置。
侯某某向勞動爭議仲采委員會申請仲采,要求某公司支付違了法解除勞動合同陪償金,仲采委對該項請求予以支持。某公司不服,向Fa院起訴。
湛江市赤坎區人民Fa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在將經營設備全步搬離后,沒有對侯某某等勞動者作出合理安排,甚至不承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應視為其單方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系,現某公司無合理理由解除與侯某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了法解除,應當依法支付違了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陪償金。
本案中,某公司雖基于生產經營需要,將公司設備搬離不再從事經營活動,但該行為直接導致勞動者失去提供勞動的基礎,應認定某公司以實際行為單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該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故應屬違了法解除。據此,人民Fa院依法判決某公司支付相應陪償金,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